有句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不過,有一間中古車行出租一台紅色保時捷panamera,沒想到對方卻涉嫌侵占。對此,店家祭出6位數懸賞獎金,希望快點把車找回來。
車主在社群平台上發文表示要「尋車」,如果有人在路上看到一輛紅色保時捷panamera,趕快通知車主,並提供6位數懸賞金答謝禮。
車主表示,車輛借出時,有灰色貼膜,還掛著試車牌,怎料等到歸還日,對方卻蓄意拖延,不理會也不聯絡。
車主提到,目前已經報警處理,根據警方監視器提供,車輛最後出沒地在雲林,車膜已經被撕掉,現在的顏色是紅色,提醒同行遇到此車不要收購,以免造成後續法律責任的問題。
車主呼籲,若有人看到此車下落,再麻煩告訴他,會以紅包答謝,尋車為主,如果人車兼俱更佳。
貼文曝光,引發熱議,「這個年輕人真敢」、「麻煩鄉下朋友幫注意」、「這個扯」。另外有網友提到,「今天早上於國道1號南下往小港有看到一台紅色panamera,因為當時看到覺得紅色很吸睛,開在我後面」,但他也表示車牌不是試車牌,不確定是否真的是這台,還有待確認,「只是剛好看到不久 就看到很多人在找這台車」。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資料,如果合法向其他人借機車或腳踏車,或是租機車或腳踏車來騎,在到期後,卻不想還機車或腳踏車,而把機車或腳踏車當成自己所有的東西,這段過程在法律意義上稱為「易持有為所有」,而具備刑法上的「侵占」定義。
依據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的物品者,成立侵占既遂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未成功把機車或腳踏車占為己有,依據刑法第335條第2項規定,成立侵占未遂罪,將處以較既遂罪為輕的刑罰。
如果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犯侵占既遂罪或侵占未遂罪,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
東森新聞關心您
犯罪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