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與印尼籍黃姓女子,於2001年結婚,但婚後僅兩年,黃女便在一次下樓倒垃圾後消失失蹤,雖然警方成功找到她,然而對方反應冷淡,並不願意回家,吳男也不願再浪費時間在這段婚姻上,決定訴請離婚。
根據判決書指出,吳男與黃女於2001年4月結婚,然而2003年6月黃女突然離家出走,當時吳男立即向中和警分局報案尋找,雖然成功找到她,但黃女態度冷淡。同年7月,黃女再次離家,藉口倒垃圾後便消失失蹤。吳男再次報案,直至2007年警方才再次尋獲她,但黃女仍不願返家,夫妻倆也因此分居17年。
近期吳男也忍無可忍,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新北地院在審酌後,考慮到夫妻二人已分居17年,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且吳男訴請離婚態度堅決,黃女也無意回家,顯見雙方均不願繼續維持這段婚姻。
法官指出雙方分居長達17年,這時間依社會通念觀,顯然並不短暫,婚姻關係中之同居本質義務既未滿足,則兩造夫妻關係徒有虛名,在客觀上顯難期待任何人若處此一境況,仍能有維持婚姻之意願,且吳男訴請離婚,其態度堅決。
法官認為黃女在於2007年經警尋獲後,明確表示不願返回兩造住處與原告同居,其後亦均斷絕與原告之聯絡,於本件審理中亦均未到庭、以書面陳述意見,亦可知黃女亦無意再與吳男經營婚姻,雙方均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足認兩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破綻已深,難以期待其回復,最終裁定准許離婚。該判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