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廠工作3天想離職 他見「合約條件」問:正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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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訓練這樣安排你可以嗎?有名網友最近入職一間藥廠任職品管,但他任職三天就因藥廠員工訓練無實際操作、無聊而產生離職的想法,上網請教網友,公司合約寫「未滿三個月離職,需於提出離職後,再工作一周才可離開」,是否違反勞基法?

▼網友於Dcard板上的發文(圖/翻攝自D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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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在《Dcard》表示,他近日找到新的藥廠工作,但是員工訓練就讓他萌生退意,他表示,現在任職的藥廠員工訓練比較繁瑣,在入職後的第一天先看學習影片,第二、三天則是看資料、法規、寫考卷與心得報告,一直都在書面的學習,但沒有主管帶著實際操作,且入職後的幾天幾乎無人管,因為以上原因讓原PO產生了離職的想法。

對比他前一份在知名食品廠任職的經驗,員工訓練只有一天,雖然也會透過影片學習工作內容,但之後就會有負責人員邊教邊實作,因此原PO就認為員工訓練通常應該都只會有一天,之後便是實際操作了。

所以他才待了三天就想要離職,但原PO提道,現在的藥廠要求新人簽「未滿三個月離職,需於提出離職後,再工作一周才可離開」的合約,不過自己現在已經不想在該藥廠多留,因此向網友請教,「若提出辭職還需多留一周,是否已違反勞基法?」

雖然有網友回應,「大公司都這樣」,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規定,不論是「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要離職,都應提前告知雇主,除非發生數個勞基法上的例外情形。

另外,根據工作時間長短,預告期間也有不同。對於「任職未滿三個月」的勞工離職不用提前預告,只需要「告知」雇主,在告知後離職申請即刻生效,「並不需要雇主的同意」。提離職的方式可以有「書面申請、傳訊息告知、內部系統申請或口頭提出」。

但如果是「工作未滿三個月」的不定期契約勞工或「契約期間為三年以內」的定期契約勞工,因為《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離職預告期間,則須視勞雇雙方於事前有無曾就此協商約定。


(封面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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