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級生「為什麼不加班」?一票人有共鳴 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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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8年級生」也就是1991年~2000年之間出生的世代,幾乎都出社會一段時間,也形成這個世代獨特的職場文化。就有人在PTT女生板(WomenTalk)發文指出,8年級生都不太加班的原因是什麼,引發許多網友的討論。

 

原PO發文表示,最近幾年公司有很多8年級進來,開會的時候總經理說,平常日8年級沒在加班,禮拜六也沒有8年級加班的紀錄。他對此好奇發問,為什麼8年級生不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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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在底下推文中回應表示,「我不是8年級也不加班啊」、「不喜歡加班也需要理由喔」、「一天高效8小時就夠了,加班幹嘛」、「加班不該是合理的事情吧」、「為什麼要加班,我還寧願多點假」、「時間價值太重要了,一天才24小時,已經8小時在公司了還不夠?」

另外還有不少網友點出問題在加班費,「可加班啊,給加班費」、「能申報加班費嗎,申報時數有沒有上限」、「就是加班費太少 買不到員工的時間」、「你加班費3倍,一堆人搶著加」。

 

根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提供勞務,就算加班。

 


▼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必須依法給予加班費。(圖/東森新聞)

 

《勞基法》對於加班費的有計算公式規定,平日加班2小時內(第9、10小時),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1.34倍,平日加班第3、4個小時(第11、12小時)開始的加班費,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1.67倍,如果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再延長,加班費就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時薪2倍計算。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公式則為,在2小時以內者(第1、2小時)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1.34倍,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第3~8小時)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1.67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作時間者,需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例假日只有在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並且雇主認為有必要繼續工作的時候,才能夠要求員工回公司上班,例假日加班第1~8小時以內(不論幾小時都算8小時),統一給1日工資,加班至第9、10、11、12小時,加班費時薪以2倍計算。

 

(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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