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內政部已經頒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文,內容中針對身分證所使用的照片相關規範進行修改,其中為了避免混淆與誤會,刪除了身分證照片需要「半身」兩字的要求,同時也新增不得使用「鏡像照片」的規定。
內政部於12日發布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的內容。這次修正重點主要包含以下:
而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修正辦法中,身分證所使用的照片規範有進行修改。由於過往身分證照片使用辦法中,有「半身」二字因此讓許多民眾誤會是要繳交半身照,因此在本次修正辦法中刪除。除此之外這次修正辦法中,也增列不得使用鏡像照片的規定。公告中也指出,雖然先前有地方政府來函建議內政部,身分證照片使用辦法應增列「不得使用拍照軟體之影像編輯及濾鏡功能」之文字,但目前現行辦法中已經規範「國民身分證影像不得做潤飾或補強」內容上已經有所重複,所以這次修正中並沒有特別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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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內政部修正身分證照片使用限制 明文規定禁用「鏡像」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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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翻攝自內政部官網/CTW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