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男為了逃兵役飛美國 15年後返國代價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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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林姓男子因為不想當兵,22歲就飛往美國,結果他在國外待了15年,多次收到兵役通知,仍未返國處理,被法官依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如今林男已經37歲,已達到「除役年齡」,就算回國之後,也不用當兵了。

▼林男從22歲就飛往美國,一待就是15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林男從22歲就飛往美國,一待就是15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書指書,林男為74年次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96年1月13日經核准出境,隨後滯留國外,經區公所於105年11月3日催告返國,再於107年11月5日通知返國接受徵兵檢查,不過通知由其他兄長簽收,林男本人仍未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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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供稱,家人有告知徵兵檢查通知,不過因為他在美國照顧家庭,無法返國接受檢查。對此,法官審酌,林男有服兵役義務,竟於核准出境後,仍待在國外而未能如期返國接受徵兵問題,役政單位再次提醒後也沒有處理,破壞兵役制度的公平性。

 

▼林男辯稱是因為要照顧家人,所以無法返台處理兵役問題。(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林男辯稱是因為要照顧家人,所以無法返台處理兵役問題。(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官認為,林男犯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檢查罪嫌,最後林男被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官判定,林男犯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官判定,林男犯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台北市政府兵役局資料顯示,按兵役法令規定,凡是年齡屆19歲到36歲的男子,依法都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而徵兵及齡男子,其計算方式以國曆年度減去出生年次,其數目如果為19,表示已到達法定接受徵兵處理的兵役年齡,也就是徵兵及齡。如今,林男今年已經37歲,代表他即使回國也不用當兵了。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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