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今天表示,自今年7月起,民眾自備飲料杯在連鎖飲料店、便利商店、速食店及超級市場買飲料時,至少可享新台幣5元價差;並授權地方政府在113年底前提報限用一次用飲料杯期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計明天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今年7月1日起,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在消費者自備飲料杯購買飲料時,須提供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5元價差。
此外,環保署也要求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應自明年年1月1日起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以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用量;亦授權地方政府於113年12月31日前提報飲料店限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
環保署表示,為建立循環杯借用服務,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須免費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並規定112年至114年應提供服務之門市比率分別應達5%、10%及30%,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則須分別達15%、18%及25%。
為使消費者了解業者是否提供自備優惠及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要求於營業場所應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元」或「免費借用循環杯」字樣,每字邊長至少5公分。
環保署說,配合聯合國環境大會今年3月2日宣示規劃於113年擬定塑膠減量公約,並參照現行對免洗餐具管制方式,考量各地限制使用對象特性及區域條件等差異,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於113年12月31日前提報飲料店限用包括發泡、未發泡的石化基塑膠、生物基塑膠及生物可分解塑膠等各式一次用塑膠飲料杯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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