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部(前身為環保署)前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李健育,被控在任內對多名女性部屬及學員涉及性侵與猥褻。案件經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後,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與利用權勢猥褻等罪判處合併執行5年2月徒刑。不過李健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台中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審理後,認定部分指控證據不足,加上他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改判2年7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李健育在擔任環保署所屬機關首長期間,於2022年至2023年間,多次對4名女性秘書、下屬與受訓學員有不當肢體接觸。包括在公務車內將手伸入對方內衣、強行舌吻;出差期間在飯店門口從背後抱住對方;甚至在首長休息室試圖把手伸入被害人內褲等行為。
其中一名女子更指控,李健育曾侵犯她、強吻並撫摸私密部位。一審審理時,李健育全面否認犯罪,辯稱自己當時飲酒過量導致記憶斷片,對相關行為並無印象;或稱只是出於慰勞下屬的好意替對方按摩。他甚至表示,以自己的外貌、性格與穿著條件,「女性很難抗拒」。

至於被指控的強制性交部分,李健育則主張與該女子曾在2023年3月交往,直到隔年2月才分手,相關指控是對方心生怨懟所提出。法官未採信上述說法,最終依5項強制猥褻罪、2項利用權勢猥褻罪以及1項強制性交罪判決有罪,合併執行5年2月徒刑。
案件進入二審後,李健育改變態度,表示自己一時失慮,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也願意支付高額賠償金。他並已與3名被害人達成民事調解且履行完畢,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不過對於被控指侵的部分,他仍然否認,稱雙方確有親吻與身體接觸,但屬於雙方同意,並未違反對方意願。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關於指侵指控,除被害女子單一陳述外,缺乏其他客觀證據佐證,難以僅憑該項指述就認定犯罪成立,因此撤銷原判的強制性交罪名,改以強制猥褻論處。至於其餘罪責,法院則維持有罪認定。綜合考量李健育已與部分被害人完成和解並履行賠償,二審撤銷原先的應執行刑度,改依2項利用權勢猥褻罪與6項強制猥褻罪判處合併執行2年7月徒刑。其中利用權勢猥褻罪部分為終局判決,不得再上訴;強制猥褻罪部分則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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