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IBM公司出現勞資糾紛,但有兩起被判敗訴,一位是公司安排其他單位,卻無法勝任,就資遣了一名女業務,另一位是系統工程師被留停後,卻要求他期滿後離職,因為公司規定要求「留停者」,自己找到職位否則就得離職,法院判認為台灣IBM要賠償他9百多萬。
IBM電腦公司來台發展多年,不過卻出現多起勞資糾紛。一位系統工程師曾經3度獲頒公司價值典範獎,2008年也獲得百大MVP最有價值經理人,2015年則擔任台灣IBM的,經銷通路業務發展經理,月薪16萬5千多元,不過9月,要調到軟體部門當經理,隔一個月後,公司突然通知人事凍結,所以他只好留職停薪,一年後留停期滿,公司就要求他隔天離職,說法是公司規定,如果留停者找不到職位,視同自願離職。
但不只這一件,同樣在台灣IBM的工作,產品銷售女業務,公司告知她,要進行大規模業務整併,所以要轉由外部經銷夥伴處理,但這名女業務拒絕終止勞動契約,公司就花3個月時間,安排她到其他單位面談,卻無法勝任,決定資遣她。
不過法官查出,在她遭到資遣前後,台灣IBM內網官網還有多項職缺,都沒有優先考慮安置她,反而錄取將近20名的新進員工,台北地院認為,台灣IBM雖然因業務性質變更,有必要減少勞工,但資遣女業務之前,沒盡到安置義務,也沒提供調職訓練,判決須讓她復職,並從資遣日起算,補發月薪10萬元,直到復職日為止。北市勞動基準科長葉思延:「假設他今天真的是,跟不上公司的進度或要求,我們這邊還是希望,還是用比較積極的方式給他訓練。」勞動相關單位提醒,公司內部調整,要調動員工職位,建議要做好勞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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