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公平會、籌備中的數位發展部、NCC及文化部等政府機構,刻正透過跨部會協商,研議如何針對Google、臉書數位平台刊登有價值的新聞內容或節目應合理分潤給媒體,以期健全國內媒體與廣告產業生態之健全。
廣告做為媒體重要營收來源,市場上的確已嚴重偏頗多時,量能集中在以上極少數國際型巨頭,造成對台灣在地各種媒體經營上嚴重之限縮,基於本地文化傳遞與議題發聲之角度,政府應有責任導引並促進產業環境的健全,是當前極為重要之方向。
媒體核心經營模式在於藉由「內容」的聚眾能力,抓住使用者眼球注意力,藉此賺取收入;而透過「內容」的被點閱、被搜尋、被使用,國際平台利用自身科技力的優勢,掌握內容使用者的「足跡」,而非內容本身。再就使用者角度,「內容」不僅僅是新聞,更包括生活所需之資訊。例如女性使用者,會關注美妝相關商品訊息,但可能未必是學者專家眼中或傳統定義上的「好內容」。
▼(左起)衛星公會秘書長陳依玫、台灣數位媒體應用行銷協會理事長邱繼弘、台北市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理事長李運華、台北市報業公會秘書長陳志光。(圖/DMA協會提供)
由於此一議題牽涉範圍頗廣,各方對於未來修法方向提出多所建議,其中,部分專家學者呼籲,要求網路平台提撥一定營收比例設立所謂優質新聞基金,稱由獨立委員會審核分配補助,目前並未見到相關細節的揭露,由誰決定?甚麼標準決定? 分配的公平性仍有疑問,也恐容易陷入內容管制的疑慮。
由於全媒體的資源結構已經嚴重失衡,相關產業公協會,特提出以下幾點聲明,懇盼政府嚴正以對,並盡速提出具體作為,俾能早日健全數位匯流之產業環境:
1.應回歸「產業」的機制,參酌澳洲模式精神,由政府扮演協助雙邊協商之角色,讓個別媒體或公協會,與谷歌、臉書國際平台進行議價協商,改善媒體業者與整體的產業分潤機制,廣泛納入多元關係人,以真實反映產業的需求與未來方向。
2.隨著社會多元與分眾興趣,廣告主進行行銷投放,本就會依照各媒體內容屬性處理,若單就「新聞」角度來決定基金分配,並不符合市場運作機制,需要更全面細緻討論標準。
3.國際平台帶來的是未來科技力競爭的局面,由於數位化投資很大,政府應該從更高位的產業戰略角度思考,如何鼓勵本地MarTech產業發展,協助媒體強化數位經營能力。
4.要求國際平台或媒體應落地建立服務窗口,始可就各議題溝通,以及善用稅務工具,打造友善本地業者環境。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