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搭乘公車於過彎時摔傷,控告陳姓司機過失傷害。檢方認為司機未減速過彎,將他起訴。但士院認為,司機有減速,吳男未緊握扶手才是肇事原因,日前判決司機無罪。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陳姓司機民國108年6月間駕駛公車行經台北市士林區格致路,在繪有「慢」字的彎道前未減速慢行,導致尚未坐定的吳姓乘客於公車過彎時摔倒,受肋骨骨折等傷害,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陳姓司機否認過失,辯稱過彎前時速已減速至39公里,轉彎過程中時速再減至36公里;吳姓乘客是在公車起步行駛後走動,恰巧車輛轉彎,雙手未握好扶手才摔倒。
承審法官勘驗公車內監視器畫面,發現陳姓司機在過彎前時速已減速至39公里,而吳姓乘客當時正往車廂中後段行走,因雙手未緊握扶手而摔倒,而在車輛轉彎期間,其他乘客都是坐好的,沒有明顯的傾斜或傾倒。
法官也發現,陳姓司機是確認吳姓乘客緊握扶手後才起駛,吳男在公車起步10秒後才往車廂中後段走,隨後發生意外;而車輛行駛中司機要注意車前、左右狀況,乘客必須遵守乘車規定,與司機共同確保行車安全。
法官認為,吳姓乘客本應知悉在公車行駛時,未緊握扶手,極可能因正常的加速、減速、轉彎而傾倒受傷,卻未緊握扶手,這次事故責任顯應由乘客負責,不能讓遵守起步規定且未超速亦有減速過彎的司機擔負刑責。
法官也採信台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意見,認為乘客未緊握扶手為肇事原因,司機並無肇事因素,判決司機無罪。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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