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年齡下修18歲!立院初審修民團體法等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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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人民團體法等9項修正草案,條文中原本以「20歲」等文字表達成年,修正為「成年」、「未成年」,提升青年權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25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民法成年年齡20歲,下修為18歲;待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後,最快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內政部長徐國勇、次長陳宗彥列席,專題報告「青年權益下修18歲,強化青年權益保障」並備詢。

 

內政部指出,為提升青年權益,配合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因此檢視涉及青年權益的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其中,直接適用民法成年定義,而無須修正的有14案。

 

內政部表示,計有入出國及移民法、保全業法、集會遊行法、民防法、國籍法、人民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教育會法等9法律,因條文是直接以「20歲」等文字表達成年。因此經朝野立委協商後,初審通過條文中,都修正為「成年」、「未成年」。

 

另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黨法等,因涉及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規定,因此這次沒有配合修法。

 

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內政部主管的相關法規命令36案、行政規則28案,待民法與涉及青年權益相關的法案修正後,內政部應在6個月內儘速完成法規命令及行政命令修正。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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