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遇警攔查!他掏「大客車駕照」秒噴6000 申訴結果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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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陳姓男子騎機車載前妻外出,行經台北市民生西路和寧夏路路口時,被員警攔停稽查,而陳男的機車駕照在2014年4月就被吊銷,於是他拿出大客車駕照受檢,沒想到卻被開罰6000元,這讓陳男怎麼想都覺得不對,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新北地院判決撤銷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陳男於今年6月12日騎機車載前妻外出,行經民生西路時被員警攔查,並要求出示駕照,陳男當下出示大客車駕照,員警表示「你這張是大客車駕照」,陳男則回答「是的」,而員警經系統查詢後發現,陳男的機車駕照於2014年4月就因酒駕被吊銷,而吊銷結束日期為2017年4月,這之後陳男卻沒有重新考取駕照,仍無照行駛機車,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開罰6000元。

 

▼男子持大客車駕照騎機車被警方開罰。(圖/翻攝自Google Map)

 

但事後陳男越想越不對,查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後發現,雖然警方依據的法條確實可以開罰,但卻沒有明文規定,不能再適用第22條第1項第4款「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認為以上兩條罰則模糊矛盾,經過幾次修法都沒有明文註記,主張應以第22條第1項第4款開罰,罰鍰在1800元到3600元之間。

 

▼男子對於裁罰不滿,找了法條來維護自身權益。(圖/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然而最後新北地院則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中,駕駛執業照是指「機車駕照」,且駕駛人沒有小型車或以上的駕駛執照者才適用,而陳男在案發前就領有大客車駕照,至今也還沒吊銷,因此不適用該條文,認為警方裁罰6000元有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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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東森新聞)

大客車 駕照 申訴 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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