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有一名在機械公司任職的許姓男子,因工作繁重的關係經常加班,甚至例假日也要到公司工作,不過公司卻以他的工作是「責任制」而拒絕他的加班申請,許男不滿自己為公司這麼努力卻得不到回報,憤而提告。許男同事也出面證實,許男確實經常早到及加班,最後公司則被判須給付28萬9917元加班費,另提繳2萬2059元到許男勞退專戶。
據判決書指出,許男自2016年起在彰化這間機械公司任職,平時的上班時間是早上8點到下午5點,中間休息1個小時,當時的薪資是42k,2018年時漲到45k,2019年起則約定要調薪到50k。許男擔任業務課長,工作內容為開發客戶,並根據客戶提供的機型圖面和零組件圖,計算零組件隻重量、材質及成本,且因公司裡只有許男有這些專業技能,造成公司只能將這些重擔交給許男,讓他的工作量相當繁重。
▼許男的工作非常繁重。(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
許男幾乎每天都會加班到6點30分,但想依規定申請加班費時,卻遭到公司以他的工作是「責任制」為理由,拒絕簽核許男的加班申請單,當時許男礙於還任職中不敢頂撞,故後來未再提起加班申請。豈料後來許男的工作量卻日漸增多,且公司也沒有依約在2019年4月替他調薪,許男在同年6月提出離職,至6月30日終止勞動關係,並在給付6月份薪資時,公司才將前2個月該給予的薪資差額補上。
▼許男幾乎每天都會加班到6點30分。(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
後來許男便提出自己2016年到2019年間的加班時數,共可以請領29萬2525元,此外,公司在105年到107年間,曾短少提撥勞工退休金2萬2059元給許男。遭指控的機械公司則派代表說明,公司並不鼓勵員工加班,且為了避免員工片面的延長工時,有明文規定員工若要加班,應該要在前一個工作日提出,並填寫加班申請書,再經主管簽核才可以加班,若未依規定,那就只能歸於私人事務。
然而同部門的同事作證,他們經常看到許男加班,且是因為公司要求限時完成,在早會時也曾聽過主管和許男說,「客戶在趕,今天要完成報價單」等話,有時客戶還會在下午才將所需資料寄來,並限時要求報價,若許男來不及完成,隔天還會被主管責怪「為什麼沒有在客戶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工作?」故法官認為,許男要於指定時間內,執行及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務,確實有加班的必要。最後經勘驗,判公司須給付許男28萬9917元加班費,另外還要提撥2萬2059元勞工退休金到許男的勞退專戶,全案仍可上訴。
(封面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