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遭NCC罰160萬 中天抗罰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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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去年播新聞時左上方刊有「報韓國瑜新聞太多」標題,又於關西機場事件指僅1家媒體被罰,遭NCC以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共罰160萬元。中天興訟抗罰,法院今天判決中天敗訴。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駁回中天新聞台換照案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判決指出,NCC去年8月27日及28日作出2項處分,均以中天電視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對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開罰各新台幣80萬元,中天不服提起撤銷處分訴訟。

 

判決指出,中天新聞台頻道於去年3月底播報新聞時,畫面左上方持續播放「報韓國瑜新聞太多」及「NCC重罰中天百萬」標題,當時主播導言說,NCC破紀錄,前所未見地對中天新聞一口氣作出7種處分,其中更以民眾大量檢舉中天報導韓國瑜過多為由,要求改進,大嘆NCC淪為意識形態國家機器。

 

以及中天新聞台晚間新聞節目時,記者旁白:「對於關西機場搜救報導,也被裁罰40萬元,但事發第一時間,各台報導角度大同小異,卻只有1家被罰,NCC卻毫無說法」。法院認定,憲法第11條雖然保障中天電視作為媒體的言論傳播自由,但國家仍可以以法律予以限制。

 

法院指出,中天製播這項涉己新聞時,未說明自己是因為鳳凰雲、駐星大使盯場2則新聞違反公序良俗、事實查證原則規定,而分別遭裁處40萬元、60萬元,合計100萬元,反而把100萬元罰鍰事實無關的「報韓國瑜新聞太多」及「NCC重罰中天百萬」予以連結,以錯誤訊息混淆視聽,且事後也未予更正。

 

判決指出,中天就製播涉己新聞時,卻報導成NCC對於中天的關西機場新聞裁罰40萬元,以錯誤訊息混淆視聽,即使在播出後17天才予以更正報導,但已造成影響。

 

法院認為,會導致二個面向,一方面未能提供民眾正確客觀的報導,影響民眾獲取正確資訊的權利,進而可能使民眾向他人繼續傳播不正確的資訊,或使民眾因此產生不正確的認知判斷。

 

另一方面以未經查證的錯誤不實報導,使得民眾對於NCC作為客觀中立的獨立委員會的公正性、公信力、專業度有所誤會或質疑,明顯有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且中天製播這項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以錯誤、扭曲、偏頗與不公平的報導,與損害公共利益之間,兩者有因果關係。

 

判決提及,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就中天這二項違規的意見略以「字幕宣稱報導韓國瑜新聞太多、NCC重罰中天百萬,使人誤會因報導韓國瑜而被罰,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對涉己事務如此扭曲報導,嚴重違反新聞專業」,以及「涉己事務新聞,卻錯誤報導,雖於事過多日後做出更正,但無法改變違反事實查證之法令規定」,因此建議NCC處分。

 

法院認為,NCC依據的違規事實與適用法令作出2項處分,有載明處分理由,並沒有恣意濫用及違法;中天所舉各項主張,例如,NCC未給予聽證程序,新聞標題作為電視新聞鏡面元素之一,呈現給觀眾,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且連續處罰80萬元,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部分等語,均無理由,因此判決駁回,判中天敗訴,全案可上訴。

 

(封面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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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查證原則 NCC 罰款 中天 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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