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草案公聽會 業者:定期申報恐外洩商業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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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今天舉行OTT TV專法草案首場公聽會。業者直言,各家OTT都還在努力求生存,「抓大放小」恐不利產業發展,登記後需定期申報使用者數量、營業額等高度機密資料,離輕度管制「相去甚遠」。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舉行「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俗稱OTT TV專法)草案首場公聽會,由NCC委員林麗雲及王維菁共同主持。愛奇藝代理商歐銻銻、台北市美國商會、LINE TV、LiTV、台灣大哥大、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都參與發言。

 

法案採輕度管制、抓大放小精神,對業者採較輕度的自願「登記制」方式,但考量民眾視聽權益,得公告一定經營規模以上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應辦理登記。

 

台北市美國商會數位經濟委員會代表楊牧軒表示,草案若過度管制並不利OTT產業創新發展,並對「抓大放小」究竟是鼓勵還是懲罰業者表達疑問。

 

他認為標準還不清楚前就課予業者義務,包括定期登記、申報點擊率、營業額等高度涉及公司營業秘密資訊,違者可能罰新台幣10到100萬元,卻看不到具體扶植OTT內容的措施,認為這跟輕度管制「相去甚遠」,希望NCC可跟業者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後再評估。

 

愛奇藝在台灣的代理商歐銻銻娛樂董事長范立達表示,草案對OTT TV定義不夠清楚,OTT有很多態樣,不能說想納管就是OTT,不想納管就不是,也對「抓大放小」表達疑慮。

 

范立達提出數據,OTT使用率超過7%的只有5家業者,分別為YouTube、愛奇藝、Line TV、Netflix跟騰訊WeTV,其中3家不在管理範圍,只剩下Line TV、Netflix;如果以付費平台來說,使用率超過1%以上的只有3家,Netflix、愛奇藝與YouTube中,只會管到Netflix,「這是很可笑的事情。」

 

台灣連線公司資深總監許惠嵐表示,Line在台灣落地8年,2年前併購巧克科技,營運上還在努力求生存。內容產業需大量投資,業者希望在規模納管上,有明確、量化與公平的標準。

 

許惠嵐表示,業者不可能選擇「變回小」或是「保持小」,NCC立法意義也提到希望保留我國文化傳播權,如果各家業者都傾向保持小規模,也會降低業者在台灣投資自製內容的意願。

 

社團法人台灣OTT協會理事長錢大衛也說,草案第5條的登記制做法,建議換成只需檢附「經濟部或各縣市政府之商業登記」就可以完成登記。另外,已有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及行政院消保處的行政指導要求相關服務,不必在專法中另做規範。

 

(封面示意圖/pixabay)

OTT 公聽會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 NCC 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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