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吳姓女子被控於去年1月間涉嫌辱罵並踢傷員警遭起訴,嘉義地方法院審酌吳女雖患有思覺失調症,但對外界事務知覺未全然喪失,應執行拘役80日,緩刑2年。仍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書指出,被告吳女於去年1月17日晚上在住宅大樓電梯內,涉拿雨傘對另一名住戶有揮舞動作,大樓管理員透過監視器發現,認為吳女恐有攻擊行為,便報警處理。
警方趕抵時,吳女已駕車外出,隨後,員警在中山路、和平路口攔查吳女座車,員警請她配合調查,吳女則以三字經、五字經等話語辱罵處理的員警,警方準備以現行犯逮捕,並要求她下車時,吳女則以腳踢傷員警的左膝。
吳女否認有妨害公務、侮辱員警,辯稱是住家大門被撞,有報警處理,因急著購買冰箱,後來就來了一堆警察,她並請警察先前往住家勘驗,沒想到當街被毒打。
經嘉義地方法院囑託台中榮總嘉義分院鑑定被告吳女精神狀態,吳女雖然罹患思覺失調症,但她對外界事務的知覺、理會、判斷作用並未全然喪失,而仍具有一般的基本生活、記憶及感受能力,且還詢問處理的員警是何處員警,知悉是制服員警。
因此,被告吳女被依侮辱公務員罪、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拘役50日及40日,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2罪均緩刑2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且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接受10小時的法治教育課程。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