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通姦罪干預性自主權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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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大法官認為,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導致的不利益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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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1年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曾對刑法通姦罪做出合憲解釋。但包括台灣苗栗地方法院陳姓法官共10多名法官及1名林姓男子,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於今年3月間進行言詞辯論後,下午在憲法法庭宣示釋憲結果。

 

解釋文指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通姦罪導致的不利益顯然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這是通姦罪違憲的最主要理由。

 

他說,大法官認為,儘管通姦罪對於婚外性行為具有一般預防作用,但通姦罪對於維繫婚姻關係或婚姻制度,幫助很有限。因為婚姻的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的努力與承諾,而不是刑罰。

 

林輝煌指出,通姦罪不僅直接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權,而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的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通姦罪的發現、追訴以及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讓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領域,嚴重干預個人隱私。

 

林輝煌表示,大法官認為,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的通姦配偶,雖有「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的作用,但是國家權力因此介入人民的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他說,大法官仍肯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社會價值,但也強調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的重要性。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的永久結合關係,也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的功能。791號解釋依然肯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社會價值。

 

林輝煌指出,大法官也承認婚姻自由是憲法權利,所以一個人是否、跟誰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跟配偶一起經營婚姻關係(如配偶間的親密關係、經濟關係及生活方式)的權利,也都受到憲法保障。

 

他表示,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發展,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的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的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的社會功能已經趨於相對化。通姦罪違憲失效後,仍得藉由民事法律規定維護家庭與婚姻。

 

(封面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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