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要求中廣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停用及繳回,中廣不服提告,一審判中廣勝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天改判中廣敗訴。全案可上訴。
中廣公司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換發廣播執照,NCC於105年6月通過配合「遏制匪播」政策使用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換照許可,但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附款,要求中廣在NCC通知繳回頻率時,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不得請求補償。
NCC於105年底核准通過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籌設廣播事業頻率指配申請案,核配現有中廣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給客委會及原民會使用,並要求中廣在10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繳回兩網頻率,且不得請求補償。
中廣認為權益遭受侵害,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5月認定,NCC透過強制執行手段,強制中廣履行不得請求補償的不作為義務,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判決中廣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理由不備、調查不足,因此將全案撤銷,發回北高行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指出,NCC針對中廣的申請作成附加附款的原處分,其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無違誤。
更一審認為,中廣先位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判命NCC應就其104年12月30日的換照申請,作成無附款的准予換照處分部分,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另備位請求確認原處分為違法部分,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封面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