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三讀通過 杜絕貪污司法官轉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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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晚間表示,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條文增加至146條,修法重點包括徹底杜絕貪污司法官等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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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律師法的改革修正是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環,法務部自民國95年召開律師法研修會開始迄至立法院於今天三讀通過,期間歷時近14年,共召開上百次的研商會議,對相關議題進行深入而徹底的討論。

 

新聞稿指出,修法條文由53條大幅增加至146條,其中明定,為徹底杜絕貪污司法官等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的管道,已修正發給律師證書的要件;已轉任者,法務部也可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

 

如果涉犯貪污、行賄等特別重大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請領律師證書者,法務部可停止證書審查;已執業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則可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新聞稿提及,為增進律師執業自由及兼顧地方律師公會的永續健全發展,將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律師只可成為一地方律師公會的一般會員,律師如欲在其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以外的區域執業者,需依全國律師聯合會的章程規定申請全國或跨區執業。

 

為配合律師界實務發展所需,明定機構律師定義、律師事務所的型態與不同型態事務所對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範圍,另外,為達成律師法所賦予律師的使命,律師有參與社會公益服務的義務。

 

在提升律師專業能力以保障委任當事人權益,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建立律師在職進修與專業分科制度;為使民眾能找到符合自身需求的律師,避免在委任律師過程中,因資訊不足而茫然無助,法務部未來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讓民眾可上網查詢。

 

新聞稿指出,為符合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及配合司法實務發展所需,律師懲戒制度應更嚴格規範以及有效淘汰不適任律師;另全國律師聯合會需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處理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申覆案件,並加入1/3以上非律師的外部委員以增加其公正性。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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