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逾20年客貨船2年檢查換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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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逾20年客貨船2年檢查換證一次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船舶法部分條文,將船齡超過20年的客、貨船,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的有效期限,從5年降至2年,以增進客、貨船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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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船齡屆滿20年的船舶安全管理,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船舶法部分條文,規定超過船齡20年的客、貨船,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2年;違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鍰,並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

 

為建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三讀條文則規定,總噸位100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150人以上的客船、總噸位500以上的貨船,需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並取得航政機關核發的評鑑合格證書,違者將禁止航行,並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封面圖/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輪船 立法院 三讀 換證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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