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pixabay)
文/律師談吉他
在台灣,我們可以很容易想像摸胸部、親嘴都是性騷擾,但摸其他的地方例如手臂、肩膀、腰間算嗎?難道真的一切憑主觀?
*只要跟性有關,違反他人意願、壓迫、侮辱、騷擾的行為都算性騷擾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定義,「性騷擾」是指與性有關而違反他人意願的以下行為:
1.利益交換(例如交換升遷機會,或是交換學習成績)
或
2.用任何形式(文字、圖畫、聲音…)侮辱冒犯、騷擾、歧視或影響他人生活
*因此,是不是性騷擾,確實是隨著當事人主觀而有所不同。只要不違反被騷擾者的意願,那就不構成性騷擾。
反過來說,各種與性有關的行為都可能構成性騷擾,單純用與性相關的言語來辱罵人都可能成立。
例如,106年新竹有一個案子,當事人雙方素有嫌隙,某一天其中一人留下紙條給對方,內容酸對方一定是性生活不滿足才不快樂、性功能障礙才會脾氣暴躁,當事人一狀告上主管機關,而法院最後也承認主管機關的罰鍰。
*摸肩膀在台灣的判決裡算是性騷擾
一種是單純的性騷擾行為(第20條),只要對他人性騷擾,就處1-10萬的罰鍰。像是前面提到的言詞侮辱,就會用這條來處罰。
另一種是性騷擾的觸摸行為(第25條),只要意圖性騷擾,而親吻、擁抱、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或科罰金。
「肩膀」雖然法條沒寫清楚能不能碰,但實務上法院多數都認為肩膀算是其他身體隱私處,因此碰肩膀構成性騷擾觸摸罪。
台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836號判決認為,肩、背、腰在正常禮儀下都不是可以任意碰觸的部位,就算隔著衣服也一樣,若未經同意仍刻意性騷擾觸碰,就構成犯罪。
我國性騷擾觸摸案件,最常發生在胸部、大腿以及以及臀部等位置,在過去五年間分別有244、225及186件刑事判決,有罪率分別是99.5%、85%以及100%,相當地高,幾乎是一旦牽涉到性騷擾的起訴或申訴,差不多就等於宣判了。
從某種角度來看,台灣俗諺「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確實是對的,可是真正的原因不是帥不帥,而是「人家願不願意」。就算你是福山雅治,假如對方就是不喜歡你,你一樣不可以隨便搭肩的!
文章來源:「摸肩膀算不算性騷擾?」,由《律師談吉他》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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