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地主合建社區,假若地主沒順利將數筆土地合併,未來交屋時恐怕是一張房屋權狀、多張土地權狀,而過戶代書費是以土地筆數計算,等於過戶費用就會增加。資深代書也提醒,地主合建時,可將持有的土地辦理合併,但要注意有沒有抵押權的存在。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曾有個案是,當初地主合建時,少了一個土地合併的申請,所以就造成後續買方的困擾,因為屆時再申請合併,必須全體同意,因房地出售後共有人可能數百人,全體同意就相形困難了。
也有案例是,地主只有一人,合建的土地有三筆,若不在出售前辦理合併,未來買方都會有一張建物權狀,三張土地權狀,持有面積一樣,但是相對複雜,因此建議地主,在建物使照下來之前,先辦理土地合併,把土地產權單純化。
但是該案件後續也遇到困難,因爲地主持有的土地,有向銀行辦理貸款,所以有抵押權設定的存在,鄭文在說,按照規定,辦理土地合併時,若有抵押權的存在,必須抵押權債權人同意才能辦理,抵押權人同意是銀行總行的權限,非銀行經理同意就可以辦理。
於是銀行分行給了地主軟釘子碰,並建議就維持三筆土地登記給買方。不過,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規定,「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另外,「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地主一人卻持多筆土地,進行合建時,若沒申請合併土地,未來新成屋交屋時,買方會有一張房屋權狀、數張土地權狀,造成日後過戶的困擾。(示意圖/讀者提供、好房網News資料照)
鄭文在說,進一步確認發現,地主的三筆土地是銀行的共同擔保債權,並不影響抵押權人的權益,所以合併免附抵押權人的同意書,因而順利的將土地合併成一筆,未來,買方取得該社區的產權只要一張土地權狀,一張建物權狀,單純許多。
鄭文在說,合建或是自地自建的地主,記得建物使照下來之前,多一個土地合併的手續,可以讓後續每一個買方的產權相對單純,也減少造成日後過戶的困擾。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