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網友透過仲介買房,豈料對方收取服務費時,竟要求給現金、不得開發票,和他的認知有相當大的落差,也擔心未來影響稅務問題,專家則提醒「小心被騙」,並教戰自保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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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網友在臉書「買房知識家 買房賣房攏滴+」表示,當初在看房時,房仲遞出的是房仲公司的名片,但在服務期間,又改口稱自己已經離職,他當下並不以為意,直到真的要買房,他想匯服務費給對方,並要求開發票,卻被要求「給現金,不然服務費要提高」,才驚覺不對勁。
原PO無奈的說,買房相關款項都已入保,此項交易能促成,多虧有房仲居中協調,才能順利完成,該給的服務費當然要給,不過面對房仲不想開發票,只願意開收據,還瞎扯沒有發票不會影響到稅務問題,他內心滿是疑問,感嘆「房仲收取服務費,開立發票應屬正常且必要的行為吧?」
▼(示意圖/unsplash)
網友看了則是直搖頭,提醒原PO若未取得發票,未來將影響房地合一稅,並建議若房仲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打去原公司告知與確認,避免糾紛,「看到已離開公司,直接擔心捲款而逃,聽起來就很危險」、「叫他當著你的面打給國稅局,讓國稅局洗他的臉」、「你應該不是去房仲公司簽約成交的吧,他離職了又帶你私下簽約,他怎麼給發票,而你也無法找公司負責」、「服務費一樣存入履保,交屋時仲介公司交付發票,交屋完成才撥款給仲介公司,他們再去拆帳」、「你對應的是仲介公司不是個人,即便離職,公司應派別人來服務,也應開立發票,除非一開始就是個人仲介,名片只是拿來唬弄一下買方」、「離職了,還是原公司負責,公司還是會給業務佣金,不要被騙了,直接找店長,如果已離職還繼續兜售廣告屬於詐欺,房仲只是『經理人的代理人』,不能自行PO廣告代售房屋,簽約喔」。
▼(示意圖/unsplash)
東龍不動產專任委託部經理陳泰源則強調,房仲要合法買賣房子,除了本身要有要有營業員證照,也一定要依附在有經紀人證照的房仲公司,而屋主在委託買賣房屋時,受託人是仲介公司,房仲只是代表公司,若房仲離職,業務應該要回歸到公司,而不是跟著房仲本人走。
建議民眾在接觸房仲時,除了名片,也可直接打市話到房仲公司進行查證,或進到公司內談價錢,也可以要求房仲提供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檢查其中是否包含屋主委託書、房仲公司經紀人章等,簽約最好也約在公司內的簽約室,若對方拒絕提供,可能就要提高警覺。
而他也提醒,未來若要賣房子,房仲服務費的發票,可以當作購買成本,用來抵稅,因此若是沒拿發票,只拿收據,除了幫助對方逃漏稅,也會影響自身影響未來的稅金問題,又違法又不划算,完全沒好處。
▼(圖/翻攝自買房知識家 買房賣房攏滴+)
(封面示意圖/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