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遇假房東、租約不合理?租屋3大「頂真」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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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房價不斷高漲,年輕人買不起房,只能在外租屋,房市專家也特別整理出租屋時,應注意的事項,幫助民眾了解常見糾紛,避免租屋踩雷欲哭無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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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厝阿明知識+」指出,民眾在租屋時,要留意3個「頂真」,首先要確認「租屋3金」定金、押金、租金數字,並要核實房東身分,避免碰上假房東,同時,也要核對實際物件,和網路刊登廣告的內容是否相同,也可至內政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輸入門牌等相關資訊查詢,確認是否有廣告內容的租屋物件。

▼在租屋前,應了解金額、物件真實性避免引發糾紛。(示意圖/pixabay)

阿明也提醒,常見租屋3大糾紛,包含「押金、定金」爭議,按照規定,押金不得2個月的租金總額,定金支付的金額多寡,雖沒有規定,但一般來說,仍以1000至2000元為佳。

而在付定金時,應要求房東開收據,收據的內容應包含出租地址,無門牌的情況下,使用房屋稅籍編號,或位置略圖也可以,以及房東姓名、定金金額、身分證字號、預定起租日及付定日期,同時,應仔細核對屋主身分,確認對方為「真房東」,不可僅憑Line聯繫,就輕易將錢匯給對方。

 ▼民眾在付款的時候,應核實房東身分。(示意圖/pixabay)

至於「電費問題」,很多租屋族的電費,經常被房東以一度5元,甚至6元計算,阿明則表示,電費應依照台電公布之電費參考資訊,可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且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月至9月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出租人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另外,租屋族在簽合約時,也要留意8大「不得約定」之事項,包含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違反強制貨禁止規定,也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負及費用,若較出租前增加時,期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圖/賣厝阿明提供)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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