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這麼貴,一個人買不起怎麼辦?很多人的突破之道就是找個志同道合的人一起買,也就是「合資買房」。
最常見的當然就是夫妻一起打拚買房了,實際上也常發生情侶、兄弟姊妹、甚至是好朋友、合夥人一起買房子的情況。
不過畢竟購屋牽涉的金額實在太大,如果大家只是口頭約定沒有白紙黑字寫下彼此的權利義務,很多糾紛就常因此而起,甚至有不少案例走到最後是兩邊撕破臉上法院互告的。
這個主題我們找了在臺灣、大陸、美國三地都有律師執照的游嵥彥律師一起討論,他跟我們分享了一些曾經處理過的案例。像是他處理過一對夫妻兩人共同購屋,後來因為感情經營不善協議離婚,不過太太卻遲遲不願意答應出售兩人共同持有的房子的狀況。當事情演變成這樣處理起來就相當麻煩了,到底合資買房要怎樣才能對雙方都有保障呢?
▼合資買房主要分為4大形式。(示意圖/pixabay)
合資買房主要有四種形式,各有優缺點,分享給大家可以依自己的狀況評估。
●共同登記
共同登記是合資買房最常見的型態,優點是雙方的出資比例和持有權利都很清楚,也可以避免另一方偷偷賣掉房子的情況。不過缺點就像上面的案例,要處置的時候需要共有人全體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可能就必須額外花錢再打官司解決。
●信託登記
信託登記受到《信託法》規範,比起其他方式來說規範比較齊全,而且房子要是出租、賣掉、保險理賠、徵收補償…等獲得的金額都還是屬於信託財產。不過信託的缺點是管理費用並不便宜,而且修改合約每一條都要另外收費。
●借名登記
通常是購買人信用狀況不佳,或是有節稅等其他考量會使用的方式,是投資客愛用款。借名登記是風險最高的一種,常常發生要求返還對方卻不歸還的情況,一定要書面契約寫清楚。
●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是防止房子被所有權人轉賣或設定抵押借款的手段。白話文來說,甲的房子如果做預告登記給乙,意義上就好比甲的房子將來要過戶給乙,那麼此時甲就不能再將房子過戶給別人、或者拿去做抵押設定等將來可能會侵害到乙的權利的行為。不過缺點是,如果是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處分的不動產,就無法主張預告登記的請求權。
我想大家如果選擇合資買房,對象應該都是身邊相當親近的人,所以最大的困擾可能不是選擇哪一種形式,而是要怎麼開口跟對方說要寫下白紙黑字的合約。不過轉念想想,就是因為彼此這麼熟,所以才更應該保護好雙方的權利,才不會有一天搞到情分變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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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