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小屋好浪漫 小心分手被房事搞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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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的情人節,讓不少幸福的情侶萌生共阻礙的小屋的念頭,除了白頭偕老步入婚禮的打算,也有人會想共同看屋、買房,用愛的小屋作為彼此戀情的承諾。然而相愛容易相處難,許多八卦新聞也歷歷在目,戀愛可以昏頭,買房可不能馬虎,權利與義務最好規劃清楚,以免未來要處置資產時鬧到翻臉。

西洋情人節的日子,情侶們準備禮物、表達愛意,顯得甜蜜蜜。現今社會風氣開放,同居接受度大增,加上近年低利優惠房貸氛圍下,不少情侶會選擇婚前買房,共組愛的小屋。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專案副理郎美囡提醒,未婚情侶共同購屋前,有許多貸款、產權持分及未來出售分配等問題須事先留意,才不會一樁美事變成引爆糾紛的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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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購屋款項、貸款的負擔分配。住商不動產客戶服務部首席協理吳光華指出,通常情侶買房會遇到由誰出面借款的問題,由於多數銀行都不接受房貸採「共同貸款制」,因此較建議由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當「借款人」,另一方當「連帶保證人」,可以共同承擔責任,又談到較好的貸款條件。

至於產權登記上,則更是存在不可不知的貓膩,常成為合購情侶日後分手翻臉對簿公堂的案例,不可不慎。吳光華提醒,為能保障雙方權益,房屋所有權的登記若要採兩人共同登記時,須先闡明兩人的出資比例,同時要要求代書在建物及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各別的持分比例,「切記建物及土地謄本是分別依照兩人的持分比例來各自持有,避免日後為了房子產生糾紛」。

列清楚出資比例,並以此比例做為產權持分比例,最大的好處是未來若出售獲利時,兩人的獲利比例便可有所依循,畢竟親兄弟都要明算帳了,情侶間的產權最好也是列明清楚,就算為了為此傷了和氣,也比傷了錢包好。

至於談到未來出售的問題,則要回歸到產權登記,採取共同持分、產權為共同登記的房子,通常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都不可以任意進行買賣、出租等行為,亦即是想出售一定要由全部的共同持有人同意才可以。

不過須注意的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亦即「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也就是說,在兩人皆為持有人之下,一旦有一人持分比例大於2/3,就可自行處理該間房產,因此在登記時就得留心比例問題。

▼情人共同買房有許多眉角須留意,建議民眾千萬不要被愛沖昏頭。(圖/住商不動產提供)

(封面照/取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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