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KTV龍頭錢櫃擬收購好樂迪全部股份,向公平會提案事業結合,但遭禁止結合。錢櫃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公平會處分並無違誤,判錢櫃敗訴。
全案緣於,錢櫃擬收購好樂迪全部股份,並直接或間接控制好樂迪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為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結合;錢櫃於民國108年2月27日以事業結合申報書向公平會申報本件結合案。
公平會認為,其結合對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經決議處分禁止其結合,錢櫃不服,因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今天認定,不論以市場占有率為衡量指標,或以美國司法部引用之HHI為分析工具,本件結合案確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本件結合案整體經濟利益明顯小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法院指出,公平會基於結合後市場的界定、市場力衡量,以及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等分析,認定本件結合案限制競爭的利益顯然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無從以補救措施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結合,並無違法,錢櫃訴請撤銷,為無理由,因此予以駁回,判錢櫃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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