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看見遺失物,通常第一個想法,都是「撿起來,送到派出所」,希望能早日找到失主。不過,這樣熱心的行為,卻可能讓失主覺得是「雞婆」,反而吃上官司。
一名網友在臉書《爆廢1公社》表示,他第一次覺得「台灣最美的再也不是人情,而是醜陋」,因為他前幾天在車站撿到皮包,當下馬上送到台南鐵路警察局,希望能儘快找到主人。
過了幾天,卻收到警局通知他「做筆錄」,讓他相當疑惑,沒想到竟然是「對方提告他侵占」,讓他相當傻眼又憤怒,直呼「這樣還有人敢做好事嗎?」
不少網友也紛紛為原Po打抱不平,「以後路上東西不要亂撿了」、「我遇過包包從機車掉出來,我特定趕去他旁邊跟他說,一聲謝謝也沒有,還很機X的眼神,我下定決心,以後有遇到也不管」、「讓他告,他告輸你你還可以告他誣告」、「在路上看到皮包就裝沒看到」、「以後只好丟進垃圾桶了」。
原Po詢問了律師朋友,對方表示「對方要提告您侵占遺失物(現金),須提出證據證明皮夾中有錢且是被您所侵占,原則上對方是無法證明上開事項的。若對方堅持提告,案件可能仍會送交地檢署檢察官進行偵查,最後會以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但過程中仍會傳喚您到案說明。」
根據《刑法》第337條明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5萬元以下罰金。而這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可以決定要不要起訴。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