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24日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案,首度明訂要保人如果是以貸款或保單借款的方式購買投資型保單,但是在投資屬性分析中不是「積極型」,對於此類型的客戶壽險公司不得承保。
法規預告期預計60年,最快年底前就會上路,若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將會依保險法開罰60萬到1200萬不等。
另外針對70歲以上高齡者,在今年開始規定,只要保戶為70歲以上購買投資型保單,就必須以錄影或錄音的方式保存相關證據,並且在保單期限結束後保存五年,這次修正要擴大實施,只要是70歲以上高齡保戶購買各種有解約金的保單(小額終老保單、保險期間在3年以下的傷害險除外),一併比照投資型保單,要求錄音錄影,並保存至保單結束後5年,再由非業務人員進行審核,確認客戶是出自於自身意願購買保險商品。
金管會發布的修正案主要都是避免業務人員以誘勸的方式,要求要保人以貸款或保單借款的方式購買保單,招攬人員也不得以回饋的方式給予要保人貸款酬金。
▼金管會發布的修正案預計年底上路。(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若客戶還是決定以貸款或保單借款的方式來購買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商品,則必須指派非業務人員在核保通過前,以電話的方式詢問要保人是否有充分了解保單內容及自身合適性,並告知未來可能面臨的風險及可能的最大損失金額。
(封面圖/取自東森新聞資料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