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老鳥找約聘?10張圖揭慣老闆為何找不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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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上,不少公司都稱自己是幸福企業,但還是時常聽到許多誇張的慣老闆言論,像是嫌員工加班太少、要求新人做無謂的磨練,到提離職時的各種威脅恐嚇,但當面臨慣老闆的不合理要求時,你會怎麼應對呢?對此,臉書粉專「Little Deep Blue/小深藍」就用10張對話情境圖,描繪職場的各種黑暗面,道出許多上班族的辛酸淚。

 

如今不少慣老闆常大嘆找不到好人才,直呼人才都外流,臉書粉專「Little Deep Blue/小深藍」就以10張對話情境圖,暗諷著為何台灣沒人才的主因,並引發大批網友共鳴。

 

首先,從「公司要加強責任制,沒有加班費這種東西」、「找新人就是要找即戰力,那種沒有經驗的傢伙通通不用」、「你憑什麼要公司當你加薪,你並沒有那麼值錢好嗎?」、「網路上有批約聘人員好便宜阿,不要用什麼正職員工了啦」等,到最後,慣老闆才終於發現員工都走光了,一個人才都不剩,不禁大喊「政府要趕快來救救我們啊」。

 

▼臉書粉專「Little Deep Blue/小深藍」以10張對話情境圖,暗諷著為何台灣沒人才的主因。(圖/取自Little Deep Blue/小深藍臉書)

 

而此文一出,不僅讓許多上班族感嘆慣老闆無處不在,也有網友紛紛自曝經歷,「待過某一間公司的經理也把資深人員全部炒了,全換成新人,因為覺得薪資較便宜,後來公司很多問題,新人也不知道要摸索很久,更上層的知道後也把這經理炒了」、「前同事最近才遇到這種狀況...老闆覺得整個部門沒甚麼用,居然整個部門都裁了」、「真的太推了,老闆都不知道自己哪裡錯」。

 

此外,還有網友無奈的表示,「嗯,看看自己就正待在這種公司,我也只能傻笑」、「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真是把台灣某些老闆表露無遺,需要人才又不給應給薪資,給了應給薪資要他做雙倍工作,員工反彈就說沒抗壓,拿了香蕉請了猴子,又罵猴子不會做事,怪天怪地怪政府就是不會怪自己」。

 

 

( 封面圖 /取自 Flickr )

 

如今不少產業都有和學校相互合作,提供產學結合的實習機會,但如果邁入職場後,老闆還跟你說「學徒是來學技術的、不給加班費」該怎麼做?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5年前進入某機車行當學徒,不料每天工時長達12小時,且老闆不僅沒給付加班費,還堅稱張男每月領的錢,是「生活津貼」而非「工資」,也讓張男離職後越想越不服氣,於是決定提告。

工時12小時月領1.5萬!4年學徒狀告老闆獲賠18萬

▲一名機車行老闆認為,學徒只是來學技術,兩者之間並非勞動契約關係。(示意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據張姓男子表示,自己從2014年7月開始到某機車行擔任學徒,而當時面談結果底薪是1.5萬元,其他加班費、獎金都沒有說,吃飯以及休息時間等規定也沒有提到,雖然有供餐,但是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從早上10點開始上班到晚上10點,並且,在職期間只休農曆春節和週日,週六也得照常上班,卻從未給付加班費用。

 

▲張男離職後越想越不服氣,並提告要求老闆給付這些年來的加班費。(示意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直到2018年6月張男提出離職後,越想越不服氣,這才決定依據《勞基法》提告,並要求老闆給付這些年來的加班費,共計88萬909元。不過,對於張男的提告,機車行老闆卻反駁,張男是想學修車技能才來當「學徒」,且他每天有中、晚餐各1小時用餐時間,若沒人修車,其餘時間也都是自行運用,「雙方並非勞動契約關係」,按月領取的報酬則是「生活津貼」而非工資。

 

除此之外,該名機車行老闆還表示,張男時常上班遲到、早退,甚至沒有打卡,最誇張曾有一個月內累積16天沒打卡,還在機車行營業時間讓女友在旁邊陪同,公司方面也都沒有扣薪懲戒,每個月還發給全月津貼和獎金。

 

▲對於張男的提告,機車行老闆卻反駁,張男是想學修車技能才來當「學徒」且強調「雙方並非勞動契約關係」。(示意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不過對此次案例,新北地院法官則認為,受到指控的機車行共有4位資深的師傅,上班期間張男與師傅必須分工合作,公司方面也有規定上下班時間,顯然具有「人格、經濟及組織上從屬性」。此外,老闆與張男簽訂的書面訓練契約未送交主管機關備案,並不符合招收學徒(技術生)的法定要件,因此,裁定機車行需給付共18萬餘元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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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修正《就業服務法》條文,並於28日公告表示,從今天起正式實施,薪資未達4萬元不得面議,必須公開揭露薪資範圍。但不少網友卻認為,慣老闆一定會用其他方式來規避,例如「當面砍薪水」或是「含加班費可達4萬以上」等。

 

▲找工作時,經常有公司的薪水寫著「面議」的困擾,如今修正法條後,仍引來許多不同的看法。( 圖 / Pixabay )

 

許多新鮮人在找工作時,都面臨到薪水寫著「面議」的困擾,讓不少民眾煩惱,該如何在面試時掌握工作的薪水。28日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6項條文「未來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規的雇主可罰6萬元至30萬元不等,自今天起正式上路。

 

但這項條文公告以後,引起不少工商團體反彈,認為一旦講明薪資範圍,求職者一旦接受面試,即是默認薪資,實在難以爭取到更高的薪水。此說法也讓許多網友吐槽說「都沒4萬了!議個屁」、「不到4萬要議什麼?當奴隸嗎?」

 

▲勞動部長表示,會將投機雇主可能會用的規避方式等,加以研議在細則裡。( 圖 / Flickr )

 

也有網友立馬找出漏洞表示,若雇主故意把薪資寫成「22,000元至39,999元」以規避法令怎麼辦?勞動部長許銘春則表示,勞動部會就可能面臨問題,包括投機雇主可能會用的規避方式,並加以研議在細則裡,但實際還是要看個案,依據各種情況來做判斷。

 

除此之外,為了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也提到,雇主對求職者或所雇用的員工,不可以種族、階級、宗教、黨派、性別、性傾向、年齡、星座或血型等歧視,否則違規的雇主可處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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