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隔代教養的祖父母,得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圖/中央社提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孫子女,除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其免稅額外,得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也就是隔代教養的祖父母,明年報稅可省下1250元到最高5.8萬元不等的稅額。
財政部官員指出,若孫子女5歲以下、且適用稅率20%以下,可多減除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若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可減除2.5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應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
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基於孫子女之父母確有不能扶養之情形,且納稅義務人與孫子女同為直系親屬關係,財政部已於107年5月2日核釋納稅義務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符扣除額的立法意旨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列報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須該孫子女之父母均應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死亡得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提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上開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得適用,納稅義務人符合規定要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
▲財政部近日預告納保法修正案,最大亮點是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在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之外,明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圖/鉅亨網)
財政部近日預告納保法修正案,最大亮點是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在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之外,新制回溯自今年1月1日上路,明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預估有149萬戶享有減稅利益。
立法院民國105年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於去年12月28日實施,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並實現公平課稅與嚴守程序正義。
▲財政部研議修改基本生活費用計算方式,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圖/鉅亨網)
納保法最主要的精神,在於維持納稅義務人及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予課稅。而基本生活費的計算基礎,則是採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60%,為基本生活費(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台幣16.6萬元)。
現行納保法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基本生活費每年皆會公布、並每2年定期檢討;最近一次可能調整年度,即是今年12月底前,配合主計總處公布的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若有提高,基本生活費也就會跟著提高。
▲基本生活費排除薪資特別扣除額,預估有149萬戶享有減稅利益。(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然而,立法院今年初通過「稅制優化」方案,將原本納入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大幅調高至20萬元,外界認為有工作的納稅義務人,其免稅額加上扣除額的總額後,將遠高於基本生活費,根本無從減除。
賦稅署官員當時指出,納保法才剛上路,須視運作情況觀察是否有達到立法目的、稽徵機關執行狀況是否公正等,再來檢討。
財政部近日預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1條修正草案,修正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的比較基礎,除原有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外,在特別扣除額部分,納入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以及儲蓄投資等4項特別扣除額,但將原本的薪資特別扣除額排除在比較基礎之外。
至於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財政部表示,本項特別扣除額是基於盈虧互抵原則,得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與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無涉,因此原本就不宜納入比較基礎。
財政部官員表示,這次納保法修正主要是「衡平」考量,根據大法官745號解釋的意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中包含了賺取薪資收入所需費用的性質,不純然是基本生活費,但納保法的基本生活費概念是「基於基本生活需求」所支應的扣除項目,衡量之下,決定排除薪資特別扣除額,但納入身障、教育學費等4項特別扣除額。
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表示,納保法新制實施後,預估將有149萬申報戶受惠,其中以單薪、扶養人數較多的納稅義務人受益最大;稅損則從新制上路前的4.32億元,增加至42.56億元,稅收淨影響數為負38.24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