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單親媽媽「小珍」(化名)為了滿足同居男友「阿強」(化名)的特殊性癖好,竟親自對自己的3名未成年親生兒子伸出毒手,不僅乘機性交、利用權勢猥褻,甚至拍攝並企圖散布性影像。一審法院重判小珍10年6月、阿強亦遭重判。案件上訴至高院後,阿強因與被害人生父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獲高院撤銷原判,改判有期徒刑9年8月;小珍則因未獲原諒,遭駁回上訴維持10年6月原判。法官更於7月3日裁定,兩人自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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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年約40歲的男子阿強與女子小珍為男女朋友關係。阿強為滿足個人偏差的性慾,竟將目光轉向小珍的3名未成年親生兒子(化名為小明、小華、小安),明知3名幼子年紀尚輕、心智發展未臻成熟,且其中小華更患有學習障礙,阿強仍不斷教唆、指揮小珍對親生骨肉下手。
小珍身為人母,未能善盡照護之責,反而聽從男友指示,罔顧孩子們的身心發展,多次對3名親生兒子伸出魔爪。犯行涵蓋乘機性交、利用權勢猥褻,甚至還拍攝孩童的性影像,並有散布未遂的紀錄。兩人長期戕害幼童身心健全成長,對被害人造成了難以磨滅的深遠傷害。
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後,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阿強也提出上訴請求輕判。高等法院審理時指出,阿強在二審期間已與告訴人(被害人生父)及3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第一期款項完畢,告訴人也表示對阿強從輕量刑沒有意見。高院考量其量刑基礎已有變更,且坦承犯行,最終撤銷一審判決,依教唆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乘機性交等數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
另一方面,小珍在偵查之初曾全盤否認,直到檢方透過扣案物品還原性影像後才坦承犯行,且過程中多所維護男友阿強,犯後態度非佳。高院認為小珍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乘機性交等數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量刑妥適且罪罰相當,因此駁回小珍的上訴。
由於兩人均面臨近10年及10年以上的重刑,高等法院法官在7月3日的裁定中指出,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的基本人性,被告兩人在受重刑宣告後,逃避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的可能性極高。權衡國家司法權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後,法官認定兩人均有逃亡之虞,裁定自今年7月24日起,雙雙延長羈押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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