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代表國民黨參選嘉義市議員的林雪峰被控接受中國資助,招攬嘉義縣村里長赴中旅遊,並向團員宣揚「支持特定人當選」,被訴。二審依《反滲透法》等罪嫌判刑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認為,法律保障政治意見的自由表達,但不保障與境外敵對勢力協力提供境外招待利益影響選民投票,並據此駁回上訴。
嘉義地檢署起訴指出,55歲林雪峰受中國浙江省台州市台辦林姓處長委託、指示及資助,於民國112年8月起邀約嘉義縣村里長、民眾赴中6天5夜旅遊。參與團員僅需支付新台幣1萬6000元團費,其餘費用由台州市台辦資助,並利用餐敘機會,向團員宣揚「希望支持某特定政黨候選人當選」等理念。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林雪峰否認犯行,辯稱中共非境外敵對勢力,旅行團只是正常交流,與總統選舉無關;但合議庭認為,旅遊所費不貲,已非一般社會普遍容許的禮尚往來,且足以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依涉犯《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
林雪峰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台州市台辦為其所屬組織,林女受指示、委託與資助行賄,與台辦人員構成共同正犯;一審判決未於主文諭知「共同」,容有違誤,因此撤銷改判並維持原本刑度。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今(29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