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人妻指控,丈夫與舊識女子發展不正當關係甚至導致懷孕、墮胎,向法院請求高額精神賠償。一審判決第三者應賠償50萬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提高至180萬元。不過,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已屬適當,駁回上訴。
根據判決內容,原告與丈夫於2022年結婚,婚後原本維持一般家庭生活。惟丈夫於2023年重新與曾交往的女子聯繫,並於同年5月至7月間發展婚外情。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對方已婚,仍多次發生親密關係,甚至涉及懷孕與墮胎,對其婚姻造成嚴重衝擊,因此提告求償180萬元。對此,被告僅承認部分逾越一般交往界線的行為,否認多項指控,並主張原告有重複請求之虞,且求償金額過高,請求法院酌予減少。
法院審理時,原告丈夫證稱,兩人在3個月內約見面數次,平均每1至2週碰面一次,期間約發生10次性關係,地點包含車內、被告住處及汽車旅館,且曾在旅館內拍攝相關影像。另查,雙方曾一同外出用餐,餐廳畫面與後續親密影像出現在同一組照片中,顯示行程與行為具連續性。
此外,法院認定,被告曾將與男子的相關照片寄送給原告,雙方對話紀錄亦顯示涉及約會安排、親密互動、拍攝影像,並提及驗孕與墮胎等內容,足以認定關係已明顯超越一般社交範疇。
一審法院據此判決被告應賠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原告上訴後,二審法院綜合考量雙方身分背景、經濟能力、侵害行為的頻率與期間、對婚姻影響程度,以及被告已當庭致歉、丈夫事後回歸家庭等因素,認定原判決金額尚屬合理,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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