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擁有碩士畢業學歷的36歲吳姓男子,有天收到某OL私訊,對方表示自己從來沒去過網咖,好奇吳男究竟在網咖玩什麼遊戲,吳男決定帶她見識網咖的魅力之處,兩人當天在包廂內發生親密行為,怎料吳男直接將過程PO上網,讓OL氣得提告,法院的判決也出爐了。
判決書顯示,吳男與OL為網友關係,去年(2022)底兩人相約台北西門町某間網咖,原本約好玩遊戲的兩人,卻在包廂內發生親密行為,而吳男未經允許,竟擅自將過程錄下,今年3月公開到X(前身為推特)上,直到OL的朋友無意間看到影片,事件才完全曝光。
吳男不僅上傳不雅影片,還搭配文字內容「《網咖包廂實戰計1》隔壁包廂的我在跟某公司OL戰鬥,少一個L差很多!有一天某白領上班族私訊說:看你文案在網咖玩那次好有趣哦!我沒去過網咖耶!到底什麼遊戲這麼好玩!可以帶我去嗎?然後就變成這樣了…#網咖#不敢出聲#前面到底發生什麼事變成這樣」,並僅提供不特定人士觀覽。
究竟不雅影片上傳前是否有徵得OL同意,雙方各執一詞,檢方看完兩人對話紀錄後,發現吳男在X上的對話顯示「這真的誤會,因為隔一段時間了,我真的寄錯檔案,我以為那個是看過的,但我應該是再跟妳確認一次」等語,認為吳男顯然未經女方同意。
最後,法院認為吳男沒有積極證據顯示,OL有同意他能上傳不雅影片,依據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嫌,沒收吳男手機及影片檔案外,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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