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教保員猥褻多名幼童判刑8年定讞
審認定陳男猥褻3童、共4罪,仍判刑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陳男於民國112年6月至7月間,擔任幼兒園代理教保員,涉嫌以檢查身體為由,撫摸1名男童隱私部位。陳男另於113年3月至8月間,擔任另一家幼兒園教保員,涉嫌徒手伸入女童裙子撫摸隱私部位。此外,陳男還對另2童猥褻得逞。。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陳男犯後飾詞狡辯,未見悔意,依對未滿14歲男女犯強制猥褻罪,共4罪,判處陳男各有期徒刑3年6月,4罪合併執行8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男仍否認犯罪。二審審理後改認定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