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社工性侵安置少女6次重判4年2月
生在小明利用職務之便接觸少女期間,已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加重處罰的要件。除實體接觸外,小明還透過通訊方式傳送自身不雅影像,進而誘導少女自拍身體與私密照回傳,法院認定,相關影像內容已達性影像標準,足以引發性慾或羞恥感,構成引誘少年拍攝性影像罪;法院審理過程中,曾針對是否涉及強制性交進行評估。依據雙方對話與互動紀錄,認為兩人關係近似情侶,尚難認定存在性侵或脅迫,不過,即便非強制,因少女未滿16歲,且小明具有公務員身分並利用職務接觸,相關行為仍屬犯罪,且情節重大。判刑4年2月並沒收手機法官在判決中表示,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