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書瑤泛淚致歉「不再當惡鄰」專家曝最慘結果:房子被法拍
」第22條,也就是所謂的「惡鄰條款」,當住戶欠繳管理費,經強制執行後,又積欠金額達1%,3個月內未改善,管委會就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並出讓產權,倘若經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仍不出讓產權,管委會得聲請法院拍賣其產權。洪安怡補充,「惡鄰條款」並非只適用於欠繳費用的情況,舉凡任何嚴重違反法令或規約的行為都可能觸及,也由於該條款賦予極大公權力,行使門檻也相當高,實屬無奈之舉,倘若真的走到這一步,大概也是因為這「惡鄰」聲名狼藉、行徑惡劣,才會導致天怒人怨,不得不出此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