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易服勞動造假檢認行刑權未消滅今抗告
行刑權時效已於2018年間完成,本月10日裁定撤銷檢方聲請,不過,高檢署不服裁定理由,認為時效並未消滅,今「16日」提起抗告。檢方指出,根據「刑法」第84條規定「行刑權因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翁茂鍾曾被台南地檢署准服社會勞動,等於國家已行使刑罰權,因此,全案1年判決屬有執行,並無「未執行」問題,加上另依刑法第85條規定,南檢當初執行社會勞動期間,時效已停止進行,因此並無行刑權時效消滅情形。。翁茂鍾因違反「證交法」,分遭判刑6月、5月、2月,合併執行1年確定,由南檢准易服社會勞動,原本刑期366天折算應履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