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2百元施暴害妻早產…女兒揭辛酸童年翁求撫養遭打臉
擔分毫撫育費用。。女兒指控爸爸後因案入獄,而未曾探視、關心或扶養自己,父母於民國95年12月29日離婚後,即由母親單獨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其工作賺取生活費將她一手帶大,自己自那時開始,即與父親斷絕一切聯繫,對方在她的成長過程完全缺席,2人也無任何感情,幾乎無任何互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台南地院審酌,老翁於女兒尚未成年時,對於孩子負有扶養義務,他卻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扶養義務,情節堪屬重大,現命子女負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聲請人主張應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有據。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