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遭重擊13次「敲碎頭蓋骨」狠男更四審逃死
敲擊頭部,及見被害人似有甦醒,進而起意殺害,持續對頭部重擊13次,甚至反鎖車門,手段無比自私,手段惡劣,但考量強盜殺人犯行是隨機、偶發性為之,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兩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此外,法官認為劉男搶走花用被害人皮包中的新台幣2000元現金部分,僅有被告單一自白,欠缺證據補強,也難以認定在第一次敲擊女教師頭部時就具有殺人直接故意。經送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以及送屏安醫院進行量刑前評估調查後,認定被告自醫療角度而言仍不能完全排除具更生改善可能性,因此將罪責上限向下調整為無期徒;合議庭審結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