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10年前涉劫財劫色,持鐵鎚打死退休女教師,歷審5度判死;高雄高分院更四審今天以強盜殺人犯行是隨機偶發,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首度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午指出,審酌被告在已有機車代步下,為圖找尋前女友得以稍微便利、輕鬆,因此萌生強盜汽車之意,並隨機選擇被害人以鐵鎚敲擊頭部,及見被害人似有甦醒,進而起意殺害,持續對頭部重擊13次,甚至反鎖車門,手段無比自私,手段惡劣,但考量強盜殺人犯行是隨機、偶發性為之,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兩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
此外,法官認為劉男搶走花用被害人皮包中的新台幣2000元現金部分,僅有被告單一自白,欠缺證據補強,也難以認定在第一次敲擊女教師頭部時就具有殺人直接故意。
經送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以及送屏安醫院進行量刑前評估調查後,認定被告自醫療角度而言仍不能完全排除具更生改善可能性,因此將罪責上限向下調整為無期徒;合議庭審結後,上午9時10分更四審依強盜殺人罪改判劉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因由於民國103年12月間,劉男不滿女友分手,騎機車尋找女友以求挽回未果,在高雄市左營區哈囉市場附近發現買菜後準備駕車離去的退休女教師,萌生強盜車輛犯意。
劉男被控利用被害人開門上車之際,以鐵鎚重擊被害人,使被害人癱坐車內右前座,見被害人似有甦醒跡象,再持鐵鎚重擊。
由於被害人車輛排檔設有暗鎖,劉男無法將車開走,憤而搜刮被害人皮包中的新台幣2000元,並性侵被害人(已判刑10年確定)後離去,被害人終因頭部粉碎性骨折等14處重創傷口大量失血而死。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以劉男行凶手法泯滅人性,無再教化遷善可能,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判決維持死刑。
案經最高法院3度發回更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均判處劉男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劉男是否強盜死者皮包內的2000元現金,攸關是否構成強盜殺人罪,此部分尚待補強證據;此外,強盜殺人罪法定刑期是無期及死刑,劉男並非計畫犯案而是隨機挑選殺人,原審判處死刑的理由不完備,因此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