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事件增加跟蹤騷擾為最常見!
樣的情況,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增列第63-1條,也就是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如果有受到暴力對待經法官裁定,就可以申請保護令,讓加害方遠離住處。。從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到,男子將女子連拖帶拉,拖行到車子旁,女子一度跌坐在地上不停抵抗,男子打開副駕駛座的車門,要將女子押上車,還好女子趁隙逃開,跑去向員警求救,根據警方調查,兩人交往期間,男方多次動手,107年時女方提分手並申請家暴令,但男子還是不斷騷擾女方,還將她擄走要談復合,但是恐怖情人事件可不只這件。謝姓女子:「我跟他在一起時間內,都一直有提分手,但他可能各種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