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男持刀隨機攻擊路人「頸部25公分刀傷」大出血
接騎車返家,並將美工刀帶回家清洗乾淨。事後劉男承認傷害兩人,不過他辯稱只是傷害而不是要殺人,法官審理時認為他先前已有吸毒、傷害前科,然而本次因為心裡不滿無處宣洩,隨機攻擊兩人,雖未導致死亡,不過仍造成傷者心中難以弭平之傷痛,更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徒增社會暴戾之氣。且劉男在犯罪後,立刻離開犯案現場,並且在警詢、偵訊至審判時避重就輕且沒有悔意,也未能與傷者達成和解、賠償,且犯後態度不佳,依2宗殺人未遂罪各判處6年有期徒刑、合併執行10年。劉男不服判決,一路上訴到三審,不過最高法院指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