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在/覬覦1樓黃金店面勉強一併打包地下室…共有人出這招讓買方哭了
共有人不同意出售,買方只能免為其難一併承買,所以,只能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簽立買賣契約書後,通知不同意出售的1樓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優先承買。說時遲,那時快!存證信函發函後,不賣的他共有人回函主張優先承買,但是,只針對1樓部分優先購買,至於地下室部分,因為他不是共有人,而且也沒有意願承買。店面遭優先承購權買回徒留購買地下室合約這下慘了,買方當初買這2戶房屋,只因為覬覦一樓的店面性,這才是便當中的肥美雞腿,至於地下室,只是配菜,為了成就這個美夢,才會1樓及地下室一併承買,現在便當中的雞腿沒了,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