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在/買房竟要補貼地價稅給賣方?問題出在「這」時間
,必須於每年的9/22前提出申請,否則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地價稅繳納由8/31日當天所有權人負擔另外,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8/31為地價稅的納稅基準日,那一天的謄本上的所有權人,就是該年度的納稅義務人。如果買賣雙方於今年9/1簽約,9/30完成點交,應納地價稅為12000元,因為8/31那天,產權還是賣方的名字,賣方就是今年11月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點交房屋時,買方必須補貼賣方,10、11、12月份3000元地價稅,即「120003123000元」,才不會造成賣方的損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