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子抓頭撞地害腦震盪、骨折母撤銷「5房產」贈與
下,後來成年再移轉登記給他。雙方對簿公堂,法院根據不動產來源和轉移紀錄進行判斷,其中郭男主張的繼承部分,法院認為,郭男當年取得土地所有權時才10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難認有足夠的資力和智識能力可以自行和他人締約購買土地並興建房屋。證人也指出,該土地為劉婦在郭男4、5歲時,以郭男的名義購買,因為郭男是家中獨子,劉婦認為將來必須仰賴他扶養終老,因此靠著賣粉圓辛苦賺錢出資,興建房屋,登記在郭男名下,在確定郭男願意扶養她之後才把房子過戶。屏東地院上週判決,劉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郭男將5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