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條件合憲!廢死聯盟批:不該參酌聯合國二流標準
是相互矛盾的。另外大法官指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維護治安來幫忙背書感到不解和遺憾,這次的判決書基本上符合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大法官或許認為這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但黃嵩立卻痛批,聯合國第36號一般性意見根本是二流標準,令人失望。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林俊宏律師則認為,合憲解釋就是屈就民意,在台灣的文化、教育裡面,總是認為有死刑會治安會更好、犯罪率會下降,但其實不然,歐盟國家都沒有死刑,因此在這樣的理解下,讓民眾認知有死刑就安全就比較好,對於大法官無法作為領航者往好的方向走,律師更指,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