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受刑人可在監獄選總統法院最新裁定出爐
所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惟此尚涉及法務部權責。至如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即選務機關針對特定身分之選舉人,在特定地點設置投票所,為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於監所特設投票所,允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林姓受刑人認為,明年選舉投票日時,他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的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此案有防止重大損害及避免急迫危險的必要,因此裁准假處分,裁定書指出,如未准林姓受刑人聲請,因選舉持續迫近,他勢必一如過往4年無法享有投票的機會,其選舉權持續受侵害,即使......